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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尚英与张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案  号 :  (2017)鄂2801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  2017-08-28 文书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类型 :  裁定 文书性质 :  民事 审理程序 :  一审 法  官 :  陈雪峰

原告信息

原告:吉尚英

原告代理律师
谌章余
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
周岩
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

被告信息

被告:张奎

引用法规   *摘自法院观点检索相关案例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2812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4301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985469)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尚英,女,194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谌章余、周岩,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奎,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尚英诉被告张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尚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尚英以已经与被告张奎协商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吉尚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吉尚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