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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  开县人民法院 案  号 :  (2015)开法民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  2015-02-05 文书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类型 :  裁定 文书性质 :  民事 审理程序 :  一审 法  官 :  宋健

原告信息

原告:王某某

原告代理律师
黄学文
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

被告信息

被告:杜某某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9年5月2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学文,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生于1984年9月29日,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宋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