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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佑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鸿丰劳务有限公司、崔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案  号 :  (2016)冀0722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  2016-10-08 文书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类型 :  裁定 文书性质 :  民事 审理程序 :  一审 法  官 :  张彪

原告信息

原告:张家口佑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
高辉
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
王艳璐
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

被告信息

被告:石家庄鸿丰劳务有限公司 崔勇

引用法规   *摘自法院观点检索相关案例

一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44552)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口佑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94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69347155-X。

法定代表人:辛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王艳璐,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鸿丰劳务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张北县天保新城会所院内。

负责人:崔勇。

被告:崔勇,男,汉族,现住张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口佑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鸿丰劳务有限公司、崔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张家口佑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209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利息11485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5日,原告承包了被告位于张北县“天保新城会所”外墙涂料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计价款148900元。原告于八月底完成全部工程后,被告已实际投入使用,在施工期间被告给付工程款28000元后,剩余工程款12090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所提供被告石家庄鸿丰劳务有限公司和崔勇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家口佑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