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口佑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94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69347155-X。
法定代表人:辛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王艳璐,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鸿丰劳务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张北县天保新城会所院内。
负责人:崔勇。
被告:崔勇,男,汉族,现住张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口佑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鸿丰劳务有限公司、崔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张家口佑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209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利息11485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5日,原告承包了被告位于张北县“天保新城会所”外墙涂料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计价款148900元。原告于八月底完成全部工程后,被告已实际投入使用,在施工期间被告给付工程款28000元后,剩余工程款12090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所提供被告石家庄鸿丰劳务有限公司和崔勇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家口佑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