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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锦章与张成法、陈双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案  号 :  (2014)安执字笫2294号 裁判日期 :  2015-06-09 文书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类型 :  裁定 文书性质 :  执行 审理程序 :  其它 合 议  庭 :  王晓峰 庄志强 梁文农

原告信息

:谢锦章

被告信息

:张成法 陈双水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锦章,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张成法,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陈双水,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锦章与被执行人张成法、陈双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张成法应当偿还申请人谢锦章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800元,被执行人陈双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笫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文农

审判员庄志强

审判员王晓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美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