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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英与北京中粮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  (2016)京0111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  2016-03-29 文书来源 :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案件类型 :  裁定 文书性质 :  民事 审理程序 :  一审 合 议  庭 :  李欣宇 肖金良

原告信息

原告:邓小英

原告代理律师
梅新和
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
赵睿
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信息

被告:北京中粮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代理律师
孙无为
北京市建祥宇律师事务所

引用法规   *摘自法院观点检索相关案例

一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359867)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邓小英,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梅新和,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睿,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粮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广阳新路9号院1号楼1层111。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无为,北京市建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英与被告北京中粮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小英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北京中粮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小英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被告北京中粮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邓小英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粮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本诉按撤诉处理。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粮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金良

代理审判员

李欣宇

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