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继陆,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吾益平、陈莉莎,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志强,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继陆与被执行人吴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12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代偿款500000元及利息47971.2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刘建发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房产登记,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思执字第37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娜彬
审判员俞伟强
代理审判员魏松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