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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曾继陆与被执行人吴志强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审理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  (2015)思执字第3728号 裁判日期 :  2015-12-28 文书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类型 :  裁定 文书性质 :  执行 审理程序 :  其它 合 议  庭 :  魏松彬 俞伟强 吕娜彬

原告信息

:曾继陆

代理律师
吾益平
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
陈莉莎
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信息

:吴志强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继陆,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吾益平、陈莉莎,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志强,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继陆与被执行人吴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12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代偿款500000元及利息47971.2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刘建发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房产登记,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思执字第37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娜彬

审判员俞伟强

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