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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曹世友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横溪建筑工程公司、南京大众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案  号 :  (2017)苏0114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  2017-04-12 文书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类型 :  裁定 文书性质 :  执行 审理程序 :  其它 法  官 :  陈昊阳

原告信息

:曹世友

代理律师
刘景岚
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

被告信息

:南京市横溪建筑工程公司 南京大众建材有限公司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曹世友,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岚,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市横溪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集镇。

法定代表人:陈必祥。

被执行人:南京大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油坊桥。

法定代表人:董吉兰,董事长。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异议人曹世友诉南京市横溪建筑工程公司、南京大众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曹世友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曹世友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异议人曹世友撤回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昊阳

人民陪审员任俊虎

人民陪审员蔡正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琰